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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10 03
  • 徜徉學海,堅「慈」不渝

    財團法人德慈生活教育基金會以鼓勵家境清寒學生和身心障礙學生敦品勵學、向上精進,特訂定本辦法實施之。

一一二年度清寒獎助學金及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訂定、實施與修訂: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訂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修改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修改

中華民國108年08月15日修改

中華民國110年09月02日修改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修改

中華民國112年09月28日實施



依據:

本會以鼓勵家境清寒學生和身心障礙學生敦品勵學、向上精進,特訂定本要點實施之。



獎助資格:

凡學子就讀於國內公私立中小學、高中職日間部及大專院校專科部一至三年級之學生(皆不含公費生、在職生及進修部學生),並具有下列身份者。

(一) 獎學金類別:

  1. (1)清寒獎助學金:家境清寒,領有縣市政府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不含鄉村鄰里長清寒證明)。
  2. (2)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 學業成績:

  1. (1)國小學生,該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
  2. (2)國中學生,該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
  3. (3)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專科部一至三年級學生,該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
  4. 註:學業成績以分數方式呈現為主,若學校僅能以非分數方式呈現,將依據行政院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第3項進行轉換,取各級距中間值進行加總平均,即為該學生學業成績。

獎助金額及名額:

(一)國小組:錄取最優前四十名,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3,000元整。

(二)國中組:錄取最優前四十名,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4,000元整。

(三)高中(職)組:錄取最優前四十名,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5,000元整。

※大專院校專科部: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職)論。

※申請組別分類,請依前一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標註之學年為基準報名。

 

(國一學生持上一學年度成績單,即小學六年級成績單申請,則需報名小學組,依此類推。)

※各組若超過申請人數時,以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排定名額。


申請手續:

請完成以下申請步驟,並備妥下列紙本文件:

  1. (1)須完成【徜徉學海,堅慈不渝-獎學金線上表單】
  2. (2)列印填寫好之申請表格(請勿擅自修改申請書格式)。
  3. (3)本會公告申請始算日之前一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正本。
  4.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正本乙份。
  5. ※若「學生證」沒有蓋註冊章者,請以「在學證明」取代。
  6. (5)身分證或健保卡影本乙份。
  7. (6)申請類別證明文件:

    ◎清寒獎助學金:領有縣市政府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 (不含鄉村鄰里長清寒證明)。

    ◎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8. (7)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等資訊應清楚顯示)。
  9. 註1:除提供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免扣手續費外,提供其他金融機構帳戶需內扣手續費。
  10. 註2:若申請人無個人銀行帳戶,則提供同戶籍直系血親之銀行帳戶存摺。


將上述七點所列之文件,於112/11/10前郵寄,以郵戳為憑。

寄件地址:406 台中市北屯區文心路四段141-3號

收件人:「財團法人德慈生活教育基金會-獎學金申請」收



申請期限、審核評定及公告:

(一)須完成線上表單並備妥文件於112/11/10前 (以郵戳為憑)請寄:

  1. 406 台中市北屯區文心路四段141-3號
  2. 「財團法人德慈生活教育基金會-獎學金申請」收
  3. 連絡人:林小姐
  4. 聯絡電話:(04)22990483#5562
  5. 電子郵件:kit@bertiebio.com

(二) 本會依申請人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審核評定,同時保留申請核准之權利,且無論錄取與否,申請文件概不退還,敬請鑒諒。

(三) 獎助學金採「匯款」方式發放,發放時間、獎助名單等訊息,屆時公告於本會網站,若無法配合獎助學金發放程序,視同放棄。



公告及頒獎方式:

(一) 經本會評定獲獎者,將公告於本會網站;得獎同學之獎學金匯入個人金融帳戶。

(二) 為響應環保及節能減碳,得獎之獎狀以電子檔獎狀取代紙本獎狀,請獲獎同學於下載期限內至官網下載,恕不再提供紙本服務。



其他注意事項:

(一)逾申請期限、文件不全、成績未符標準、資料造假或有其他資格不符情形者,將不予受理,亦不再電話通知;申請檢附之文件,恕不退還。

(二)申請人如有偽造,塗改學校成績單,領取獎學金情事,一經查明,本會將追還已頒發之獎學金。

(三)本次活動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