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清寒及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申請
115年度家庭清寒獎助學金及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訂定、實施與修訂: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訂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修改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修改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修改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修改
中華民國110年9月02日修改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修改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修改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修改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修改
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修改
依據:
本會以鼓勵家境清寒學生和身心障礙學生敦品勵學、向上精進,特訂定本要點實施之。
獎助資格:
(一)凡學子就讀於國內下列學校(皆不含公費生、在職生及進修部學生),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1) 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2)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中職)日間部。
(3)公私立大專院校專科部一至三年級(即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本獎助學金僅限五專前三年學生申請,不含大學、一般學院之四年制(四技/大學部)或二年制(二技)學生。
(二)獎學金類別:
(1)家庭清寒獎助學金:家境清寒且持有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村鄰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或家境調查表等,一律不予認列。
(2)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以上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截止日,均不得早於本獎助學金之報名截止日期(115/11/13)。
(三)學業成績:
(1)該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85分以上。
(1)學業成績以分數方式呈現為主,若學校僅能以非分數方式呈現,將依據行政院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0條第3項進行轉換,取各級距中間值進行加總平均,即為該學生學業成績。
獎助金額及名額:
(一)國小組:錄取最優前二十名,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3,000元整。
(二)國中組:錄取最優前三十名,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4,000元整。
(三)高中(職)組:錄取最優前六十名,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5,000元整。
※大專院校專科部: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職)論。
※申請組別分類,請依前一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標註之學年為基準報名。
國一學生持上一學年度成績單,即國小六年級成績單,則需報名國小組。
高一學生持上一學年度成績單,即國中三年級成績單,則需報名國中組。
五專四年級、四技一年級及大學一年級學生持上一學年度成績單,即高中三年級成績單,則需報名高中(職)組。
※各組若超過申請人數時,以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排定名額。
申請手續:
請完成以下申請步驟,並備妥下列紙本文件:
(1)須完成【為學添力,為夢添翼─獎學金線上表單】
(2)請列印並填寫好「清寒獎助學金及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申請書」表格(請勿擅自修改申請書格式)。
(3)本會公告申請始算日之前一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正本。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正本乙份。
※若「學生證」沒有蓋註冊章者,請以「在學證明」取代。
(5)身分證或健保卡影本乙份。
(6)申請類別證明文件:
◎家庭清寒獎助學金:家境清寒且持有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村鄰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或家境調查表等,一律不予認列
◎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乙份。
(7)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等資訊應清楚顯示)。
註1:除提供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免扣手續費外,提供其他金融機構帳戶需內扣手續費。
註2:若申請人無個人銀行帳戶,則提供同戶籍直系血親之銀行帳戶存摺。
將上述七點所列之文件,於115/11/13前郵寄,以郵戳為憑。
寄件地址:406 台中市北屯區文心路四段141-4號
收件人:「財團法人德慈生活教育基金會-獎學金申請」收
聯絡人:林小姐 聯絡電話:(04)22990483#5562
電子郵件:
申請期限、審核評定及公告:
(一)須完成線上表單並備妥文件於115/11/13前寄出(以郵戳為憑)。
(二)本會依申請人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審核評定,同時保留申請核准之權利,且無論錄取與否,申請文件概不退還,敬請鑒諒。
(三)獎助學金採「匯款」方式發放,發放時間、獎助名單等訊息,屆時公告於本會網站,若無法配合獎助學金發放程序,視同放棄。
公告及頒獎方式:
(一) 經本會評定獲獎者,將公告於本會網站;得獎同學之獎學金匯入個人金融帳戶。
(二) 為響應環保及節能減碳,得獎之獎狀以電子檔獎狀取代紙本獎狀,請獲獎同學於下載期限內至官網下載,恕不再提供紙本服務。
其他注意事項:
(一)逾申請期限、文件不全、成績未符標準、資料造假或有其他資格不符情形者,將不予受理,亦不再電話通知;申請檢附之文件,恕不退還。
(二)申請人如有偽造,塗改學校成績單,領取獎學金情事,一經查明,本會將追還已頒發之獎學金。
(三)本次活動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規定辦理。

